同时,桥收费所自2005年3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恒联公司收取收费公的车辆通行年票费,其收费尺度、收费体例及东莞试行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等问题均已由各级及相关部分核准实施,因而法院认定,桥收费所征收年票费,并向恒联公司发出催缴决定书属于行为。
货运公司上诉称,原审讯决认定桥收费所具备征收车辆桥通行费的权柄,没有任何法令律例根据,且桥收费地点一审中认可是受东莞委托收费,本人都没有认为有权柄。
最终,东莞中院驳回了货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谢颖)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货运公司败诉,其后,货运公司不服判决,向东莞市中级提出上诉。
货运公司提出,桥收费所开出的催缴车辆年票费决定书较着违反国务院文件。货运公司暗示,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管理向灵活车辆乱收费和整理道站点相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白要求:“此后,除法令律例和国务院外,任何处所、部分和单元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灵活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集资和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一审:征收年票费
应否缴纳年票费,在东莞不断纷争不断,不竭有车主将年票费的征收部分告上法庭。日前,东莞一家货运公司因质疑年票费征收的性,将东莞市公桥梁收费所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上述案件经法院一、二审后,均认定桥收费所征收年票费,判决货运公司败诉。
东莞市中级经二审后认为,因为桥收费所是东莞市设立的合适该行规的还贷收费公的收费单元,按该行规的授权,其作为征收东莞市还贷公车辆通行费的主体适格。
2014年11月13日,东莞桥收费所对恒联货运公司(下称“恒联公司”)发出了年票费催缴决定书,决定书上显示,恒联公司是车商标为粤S×××××车辆的所有人,欠缴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灵活车辆桥通行年票费52800元。恒联公司对上述催缴决定书不服,向东莞市人民申请复议。2015年3月13日,东莞市人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桥收费所的催缴决定。恒联公司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催缴五万多元,东莞一货运公司将公桥梁收费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桥收费所为东莞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标的正科级事业单元,次要担任还贷公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工作,依法取得物价部分核发的收费许可,故桥收费所具备征收车辆桥通行费的权柄。
此外,东莞中院认为,在广东省人民同意及省级相关部分审查核准的前提下,东莞桥收费所向车辆征收年票费,并向恒联公司作出案涉《东莞市灵活车辆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的行为,并无不妥。
二审:催缴行为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