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梅英明)货运代办署理企业可否向货主收取海运费差额?被告高时(厦门)石业无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速利达物流无限公司货运代办署理合同费用返还胶葛案件,近日经福建省高级审理,维持了厦门海事法院的一审讯决。认定原、被告两边告竣了运输费用总额包干的合意,被告某货代公司有权收取海运费差额作为其代办署理报答,被告某石业公司要求返还海运费差额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高时石业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两边当事人现实上成立了持久的货运代办署理合同关系,并告竣了运输费用总额包干的合意,速利达物流收取海运费差额作为其报答,该行为不违反法令、行规的强制性,应认定为无效。高时石业上诉认为速利达物流收取海运费差额的行为没有合同和法令根据,与现实不符,法院对其上诉来由不予采纳。原审讯决认定现实清晰、合用法令准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石业公司委托被告货代公司为其打点出口货色的海上货运代办署理营业,此中,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被告共为被告打点了176票排载给马士基航运的营业,每票营业收取两笔费用,并别离开具国际货色运输代办署理业公用,上记录的收费内容别离为“代收海运费”和“代收港杂费”。后经被告查对,被告向其收取的“代收海运费”除两笔外,均高于被告现实领取给马士基航运的海运费,差额合计21万多美元。被告告状要求被告返还多收的海运费差额21万多美元并领取响应利钱,来由是原、被告之间是货运代办署理合同关系,被告作为货运代办署理人收取海运费或海运费差额。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边虽未签定书面合同,但被告接管被告委托,为其打点货运代办署理营业,两边成立货运代办署理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核心次要在于:被告能否有权获得其向被告收取的“代收海运费”与领取给马士基航运的海运费之间的差额,即该差额部门是被告多收的海运费仍是被告有权收取的代办署理费。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有权取得“代收海运费”与付给马士基航运的海运费之间的差额,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现实和法令根据,遂依法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认为,运费差额是被告在供给货运代办署理办事后向被告收取的独一报答,本色上是两边对报答的一种商定体例,而不是运费的构成部门。别的,以运费差额作为货标的目的货代企业领取的报答属于行业老例;被告向被告收取的运费价钱合理,运费差额与被告承担的权利、风险及市场行情相等;被告收取运费的行为不是严酷意义上的“代收”,被告对被告到底对外领取几多款子并不关怀,而只关怀被告向其收取的费用能否与市场行情相等或优惠。被告向被告收取的所有运费都是包干性质,不具有多退少补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