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布告
2016年9月21日
京公网安备:5号
本院受理被告广州盛织鑫纺织品无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君裳丽服装无限公司、中山市顺和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进憬服装洗染无限公司单据追索权胶葛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通知布告送达(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922号民事、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以及保全财富环境通知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君裳丽服装无限公司和中山市顺和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令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被告广州盛织鑫纺织品无限公司领取支票票面金额200000元及利钱(利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6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和财富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广州市君裳丽服装无限公司、中山市顺和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承担。自觉出通知布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塘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文书材料,过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通知布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过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令效力。
(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922号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广州市君裳丽服装无限公司、中山市顺和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进憬服装洗染无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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