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朝晖骏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合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广州泰国瓶船运公司 作者:货代人 发布时间:2016-04-12 12:01:01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本院受理(2016)粤0104民初1092号被告辽宁朝晖骏光国际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合全国际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 运输合同胶葛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通知布告送达告状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要求被告领取运费人民币321107.20元及利钱等。自本公出之日起颠末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刻日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过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州合全国际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

通知布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主审:沈学晖德律风:

[打印本页] [返回上一页]

发表评论



[完成后可按Ctrl+Enter发布]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