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贝玉民、张爱荣、李珊珊、贝雨馨与原告唐志、张景荣、中华结合财富安全股份无限公

信息来源:广州泰国瓶船运公司 作者:货代人 发布时间:2016-11-09 05: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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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河汉区

 

二O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唐志:

通知布告

京公网安备:5号

   本院受理被告贝玉民、张爱荣、李珊珊、贝雨馨与被告唐志、张景荣、中华结合财富安全股份无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广州景德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灵活车交通变乱义务胶葛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去向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通知布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华结合财富安全股份无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令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补偿给被告贝玉民、张爱荣、李珊珊、贝雨馨120000元;二、被告广州景德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令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补偿给被告贝玉民、张爱荣、李珊珊、贝雨馨784847.29元;三、驳回被告贝玉民、张爱荣、李珊珊、贝雨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780元,由被告贝玉民、张爱荣、李珊珊、贝雨馨承担5430元,被告中华结合财富安全股份无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承担2700元,被告广州景德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承担11650元。另,被告刘域书、李、姚军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粤0106民初3426号判决。自觉出本通知布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2016)粤0106民初3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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