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员:罗林德律风:83009125
主审:曾东明 德律风:
二O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本院受理(2016)粤0104民初942号被告广州市尚加电器无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航星国际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深圳市地宏运输无限公司运输合同胶葛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你们)通知布告送达告状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要求:被告广州航星国际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补偿被告经济丧失216734.32元以及利钱;被告深圳市地宏运输无限公司对被告广州航星国际货运代办署理无限公司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了债义务。自本公出之日起颠末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刻日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30日0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过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知布告
深圳市地宏运输无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