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办署理胶葛案件若干问题的》的理解与合用2016年10月26日

信息来源:广州泰国瓶船运公司 作者:货代人 发布时间:2016-10-26 09:53:23

1、关于海上货运代办署理胶葛的理解。《》在序言部门隔明指出,为审理“海上货运代办署理胶葛”案件而制定本《》。需要留意的是,最高2011年批改的《民事案件案由》并未这一案由,仅有“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办署理合同胶葛”的。二者比拟,去掉了“合同”二字。之所以有此区别,在于当前货运代办署理企业供给的办事已远远超出了保守货运代办署理营业范畴,使得“海上货运代办署理合同胶葛”已不克不及精确反映货运代办署理营业中所发生胶葛的性质。商务部于2003年发布实施的《国际货色运输代办署理业办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对货运代办署理企业处置的运营范畴作出了详尽的,涉及到货运代办署理企业在货色进出口过程中所可能处置的各种营业。在运营勾当中,货运代办署理企业既可能作为代办署理人以委托人表面或者以本人的表面打点相关营业,如代为订舱,代办安全、报关,还可能间接成为某一具体法令关系的当事人,如将货色寄放在本人节制的仓库中成为保管人,或者成为签发运输单证,履交运输合同的运营人。总而言之,货运代办署理企业为完成货主委托的货色出口或进口事务,其可能会以分歧身份处置相关营业勾当,从而与委托人之间构成多种法令关系。而“海上货运代办署理合同胶葛”从法令关系上看仅指基于委托代办署理关系发生的胶葛,不克不及涵盖在货色进出口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各种胶葛。鉴于法令未将货运代办署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法令关系作为一种出名合同进行调整,而委托人与货运代办署理企业之间发生的胶葛系在处置海上货运代办署理营业过程中发生的,且“海上货运代办署理”名称的利用沿袭已久,为法令界和货运代办署理业所接管,故《》采用“海上货运代办署理胶葛”一语对所涉胶葛进行概况性的表述,在第一条采纳概况和列举的体例对货运代办署理企业接管委托人委托处置与海上货色运输相关的货运代办署理事务时发生的胶葛做出了界定。

与一般民事代办署理比拟,货运代办署理属于商事代办署理。有些法系国度,好比、日本,特地制定商对商事代办署理行为进行调整。我国目前没有特地调整商事代办署理的法令轨制,《中华人民国民法公例》(以下简称《民法公例》)、《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现行法令的过于准绳,在司法实践中各海事法院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就若何合用法令具有分歧的认识,裁判标准很分歧一。为处理司法实践中具有的坚苦和问题,通过司法手段指导、规范行业行为,同一司法裁判标准,最高在充实调研和普遍收罗看法的根本上,针对海上货运代办署理胶葛案件的审理制定此《》。

最高《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办署理胶葛案件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审讯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笔者就该司释制定的布景、目标及相关条则的理解进行申明,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精确合用。

国际货运代办署理业是指接管进出口货色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办署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表面或者本人的表面,组织、打点国际货色运输及相关营业,供给国际货色畅通范畴的物流增值办事的行业。国际货运代办署理业被誉为“国际运输的组织者和设想师”,是国际商业中不成或缺的主要环节。我国的国际货运代办署理业自以来伴跟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加获得迅猛成长,已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行业,在办事对外商业,推进国际运输事业成长、吸引外资、吸纳就业方面阐扬着主要感化,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构成部门。

应留意的是,《》所规范的“海上货运代办署理胶葛”是指与国际海上货色运输相关的货运代办署理胶葛,即货运代办署理企业接管进出口货色的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处置与国际海上货色运输相关的货运代办署理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胶葛,并不包罗“与沿海、内河货色运输相关的货运代办署理胶葛”。解除对沿海、内河货运代办署理胶葛合用的缘由在于国内水货运代办署理与国际海上货运代办署理具有较着分歧的特点。交通运输部2009年批改的《中华人民国水运输办事业办理》(以下简称《水运输办事业办理》)对为国内水运输供给水运输办事及相关营业勾当的水运输办事业作出了,包罗船舶代办署理和客货代办署理两部门内容。按照《水运输办事业办理》第二十,水运输办事企业不得以本人表面为他人托运、承运货色,收取运费的差价。据此,处置国内货运代办署理的办事企业只能以代办署理人身份供给相关办事,不成能呈现国际货运代办署理营业中的隐名代办署理问题,同时国内货运代办署理企业也不成能作为无船承运人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鉴于《》系针对国际海上货运代办署理胶葛做出的出格,对于国内水货运代办署理并无合用之余地,故《》第十五条明白解除对国内货运代办署理胶葛案件的合用。

不容轻忽的是,当前货运代办署理业在我国仍属成长尚不成熟的办事行业。货代市场逐渐,货代企业数量激增,使得现阶段我国货运代办署理市场鱼龙稠浊,货运代办署理业无序合作和成长失衡的问题比力凸起,不法处置货代运营的企业和小我屡禁不止。他们的行为间接冲击了正轨货代企业及货主的好处,影响了货运代办署理行业的健康成长。与此响应,因货运代办署理企业操作不规范导致的货运代办署理胶葛日渐增加,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较着上升。此中,国际海上货运代办署理因海上运输关系的特殊性,其法令关系最为复杂,相对于空运、陆运等国际货代营业来说,由此惹起的法令胶葛和诉讼案例也最多,成为当前审讯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亟待予以调整和规范。

对《》次要内容的申明

2、关于“海上货运代办署理胶葛”的法令合用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不断具有争议。实践中良多货代胶葛的发生都是基于货运代办署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此时合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以及《民法公例》关于代办署理的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货运代办署理企业在打点营业过程中为委托人供给仓储、陆运输等办事而发生的胶葛,该当若何合用法令却不无疑问了。发生争议的缘由仍是在于对于委托人和货运代办署理企业之间法令关系的认识问题。一种概念认为委托人与货运代办署理企业之间的法令关系不是出名合同,但与《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最为雷同,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无名合同若何合用法令的,此类胶葛能够参照合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或者其他章节的。据此,就有可能涉及《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划一章节的合用。另一种概念则认为,当事人之间构成《合同法》的委托合同关系,应间接合用第二十一章的,在此环境下,仓储和运输都属于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没有需要零丁合用特地的法令。我们认为,《》所要调整的“海上货运代办署理胶葛”素质上是发生于由数个典型合同的部门而形成的法令关系。这种法令关系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因而在合用法令时,应分化各形成部门,别离合用各部门出名合同的规范。货运代办署理企业与进出口货色的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商定,货运代办署理企业以受托人身份打点委托事务,对外以委托人表面处置间接代办署理或间接代办署理行为,并收取报答的,此时应认定两边构成海上货运代办署理合同关系,该当合用《合同法》相关委托合同和《民法公例》关于代办署理的相关。在处置委托事务过程中,货运代办署理企业操纵自有的运输东西、设备供给货色的仓储和运输办事的,因为《合同法》对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已作出特地,设定了分歧的法则,此时该当间接合用《合同法》相关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简直定两边当事人的义务。因而,“海上货运代办署理胶葛”案件的法令合用不克不及一概而论,应按照当事人的诉请和查明的现实认定货运代办署理企业因处置委托事务与委托人之间构成的代办署理、运输、仓储等分歧法令关系,并别离合用与之相关的法令。需要留意的是,《》在第二条利用了“等”字作为归纳综合,表白货运代办署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法令关系并不限于代办署理、运输、仓储这三种法令关系,可能还包罗其他法令关系。好比,货运代办署理企业接管委托对货色进行了包装、供给了熏蒸办事,此时就可能与委托人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跟着货运代办署理企业营业范畴的不竭扩大,由此构成的

制定该司释的布景及目标

王彦君傅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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